有人盗窃销赃,有人收赃兑现。这一犯罪模式形成了一个黑色利益锁链,运转不停。从这一模式获利的席某、王某、赵某深陷犯罪不能自拔。不劳而获的贪欲、快捷有效的犯罪模式促使不到20岁的席某在三个多月时间里七次盗窃电缆达2700余米,利令智昏的王某和赵某明知盗窃所得的电缆而予以收购。三个黑色搭档给国家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对三人作出庄严的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席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赵某罚金3000元。
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农历腊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席某伙同谢某窜至西峡县田关乡孙沟村盗窃电缆线280米,将电缆内铜芯卖至丹水镇王某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400元。被盗电缆经鉴定价值2536元。2009年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初十,被告人席某独自或伙同谢某窜至田关乡孙沟村四次盗割电缆线420米,将电缆内铜芯卖至丹水镇王某废品收购站,得赃款4100元。经鉴定电缆价值3805元。2010年农历正月十五前一天下午,被告人席某伙同谢某窜至田关乡孙沟村盗窃电缆线600米,将电缆内铜芯卖给丹水镇王某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700元。经鉴定电缆价值5436元。2010年农历正月十五前后,被告人独自或伙同谢某窜至田关乡孙沟村盗窃电缆线约700米,将电缆内铜芯卖至丹水镇王某和赵某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800元,经鉴定价值3213元。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席某伙同谢某窜至田关乡杜营村盗窃电缆230米,将电缆内铜芯卖至丹水镇王某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000元,经鉴定价值1055元。2010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席某窜至田关乡河上村盗窃电缆200米,将电缆内铜芯卖至丹水镇王某收购站,得赃款1500元,经鉴定价值1812元。2010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席某窜至田关乡杜营村盗窃电缆300米,将电缆内铜芯卖至丹水镇赵某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430元,经鉴定价值271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赃款3000元。
西峡法院认为,被告人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西峡县人民法院遂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了文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