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因妨害警察出警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被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8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之父酒后因琐事在本组将被害人张铁生殴打致伤(8月8日被鉴定为轻伤),西峡县五里桥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张国定、刘鹏飞等人迅速出警。在该组入口处,张某拦住警车去路,以拿刀砍警察、拿石头砸警车相威胁,阻止民警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经鉴定,被告人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责任能力。案发时,张某行为控制能力下降。
另查,2010年8月12日,张某之父到西峡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批捕在押。
西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案发时,被告人张某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西峡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