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南召县法院执行局快速出击,对一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当事人,暂停办理出境手续,迫使其履行还款义务并与原告方达成执行和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南召县法院办理的首起限制债务人出境案件。在南阳市范围内亦不多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均系南召县云阳镇人。两人因生意关系素有生意往来,由于平时关系较熟,互欠货款时经常的事情,两人就没有及时核算归还。2009年由于闫某某生意上的原因,货款运转不畅,造成拖欠原告李某某6万元的事实。原告方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确定了被告闫某某的还款义务,但闫某某一直没有及时归还。原告申请执行后,南召县法院执行局多次对案件进行研究,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执行闫某某货款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货款6万元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局通过明察暗访,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正在南召县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案件上报院领导后,主管院长当即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闫某某有关出境手续。
随后在南召县法院执行局的进一步工作中,闫某某履行了调解中的货款3万元,并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其出境限制,遂得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