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通知是否侵犯了我的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11-01-14 08:43:17


编辑同志:
200912月,我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租赁该公司的平房两间,租赁期限至201012月,每月租金100元,合同签订后,我即入住并缴纳了租金。2010年5月10日,该公司决定出售包括我所租赁的两间平房在内的平房群,并给我下发了房屋预售通知,还说若我想购房,须在2010年6月10日前付清房款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我有事外出,未给公司答复。7月20日回来后,我立即到该公司交付房款,但其以我交付房款已过期限为由拒收,并称该房屋已于620日卖给他人。请问,该公司是否侵犯了我的优先购买权?

读者:王连富

 

王连富读者:
你在收到房屋预售通知时未做答复,则不能认定为一种默示行为,默示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前提下适用。你收到房屋预售通知时未做答复,既没有法律规定该收到行为是默示行为,也没有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因此,你没有默示承认房屋预售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你没有意思表示,收到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即表明在当事人之间未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该公司决定出售房屋的时间是2010510日,而房屋预售通知却规定承租人必须在610日前付清房款,严重违反了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的法律规定,因此,可以认定该公司的房屋预售通知因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该公司将房屋卖给他人,已侵犯了你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其房屋买卖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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