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借酒肆意辱骂殴打多人、损坏财物、阻挠围攻致伤多名民警,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三名被告人受到法律的惩处。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贾某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贾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贾某华酒后窜至西峡县西环路万山红美发店,该店老板张某见二人酒醉,劝其离开,招致二人不满,吕某、贾某华遂辱骂、殴打张某。贾某华并打电话纠集贾某敏、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到万山红美发店。23时40分左右,西峡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巡逻员周某、王某等八人驾驶巡逻车赶到现场处理情况。吕某、贾某华、贾某敏、李某又无故殴打、辱骂巡逻队员,并将巡逻车砸坏,八名巡逻队员均不同程度被打伤。期间,吕某、贾某敏、贾某华及李某又无故殴打万山红美发店隔壁新大地足疗店老板郑某夫妇,并将新大地足疗店玻璃门砸烂,将店员叶某放在门外的电动车摔倒在地。随后西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刘某、宋某、景某赶到现场,吕某、贾某华、李某又对三民警进行殴打辱骂。其中,吕某拿倒车镜砸在警察宋某头上,李某夺下警察刘某警棍往民警身上戳,贾某华手持花盆往民警身上砸。后其他民警赶到将局面控制住,并当场将吕某抓获。
经西峡县公安局科学技术鉴定,巡逻员周某外伤性左侧鼓膜穿孔属轻伤,警察刘某、宋某、景某以及店主郑某四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和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一致。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吕某、贾某敏、贾某华家属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景某、宋某、周某、郑某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和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贾某敏、贾某华酒后随意殴打、追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遂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文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