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张女士于2010年6月结婚,但不久就离婚,也未生育子女。离婚时,因张女士是下岗女工,并且因故受伤不能参加工作,法院判我每月支付张女士生活费200元。半年后,张女士的伤已经治愈,并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请问,我能否不再支付张女士的生活费?
读者:范英
范英读者:
你可以不再支付张女士的生活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因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离婚后一方的帮助义务何时停止,实务中一般以困难方找到工作、结婚等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因此,在张女士的伤已治愈且找到合适工作,能维持自身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不再支付张女士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