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店不取消定作合同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1-01-18 17:04:00


编辑同志:

我和女友于20108月在一家服装店定作了一套结婚礼服,双方约定服装店于920日前交货,当时我们付定金1000元。后来我和女友取消婚约,遂于910日通知服装店取消定作合同,服装店不同意。请问,服装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读者:曹军

 

曹军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说你可以取消定作合同,但是如果你给承揽人造成损失了,就应当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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