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女友于2010年8月在一家服装店定作了一套结婚礼服,双方约定服装店于9月20日前交货,当时我们付定金1000元。后来我和女友取消婚约,遂于9月10日通知服装店取消定作合同,服装店不同意。请问,服装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读者:曹军
曹军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说你可以取消定作合同,但是如果你给承揽人造成损失了,就应当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