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己盈利 组长犯罪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1-01-18 17:04:49


张某是西峡县城关镇莲花居委会一组长,本应勤勤恳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谋福利。然而,私欲膨胀的他却干出了违背群众意愿和利益的事。因挪用集体财产为己牟利涉嫌犯罪,2010年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112,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其罪行宣判,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西峡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062月至20107月期间担任西峡县莲花居委会某组组长。经群众同意该组于20076月将约400平方米的土地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出让给王某,双方于2007623日签订协议。组长张某于2009116日收到10万元预付款后未将钱款入村组账,将钱用于个人盈利活动。20106月初张某将10万元钱以该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案发后,全部赃款已退还该组。

西峡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该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挪用集体土地出让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法院遂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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