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西峡县城关镇莲花居委会一组长,本应勤勤恳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谋福利。然而,私欲膨胀的他却干出了违背群众意愿和利益的事。因挪用集体财产为己牟利涉嫌犯罪,2010年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其罪行宣判,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西峡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06年2月至2010年7月期间担任西峡县莲花居委会某组组长。经群众同意该组于2007年6月将约400平方米的土地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出让给王某,双方于2007年6月23日签订协议。组长张某于2009年1月16日收到10万元预付款后未将钱款入村组账,将钱用于个人盈利活动。2010年6月初张某将10万元钱以该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案发后,全部赃款已退还该组。
西峡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该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挪用集体土地出让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法院遂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