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30日下午,刘明驾驶面包车,在没有办理营运手续的情况下,拉着乘客李军、赵林去方城县城关镇办事。当晚,三人喝了酒,李军、赵林劝刘明酒醒后再走,但刘明坚持当晚返回南阳。
当晚11时许,车行至方城县博望镇附近时,刘明超速行驶,不料车撞上了路边的一个土堆。刘明头部撞到前挡风玻璃上,眼睛重伤,乘客李军、赵林轻微伤,公安部门认定,刘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明住院月余,支出各种费用1万余元,眼伤构成10级伤残,丧失了大部分生活能力。事后,刘明以“公路管理部门在公路上堆放土堆,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导致事故的发生”为由,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路管理部门在维修道路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后应当清除道路上的障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因公路管理部门的不作为,导致刘明受伤致残,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受害人刘明非法营运,又系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又未系安全带,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刘明、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作者是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 张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