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8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犯交通肇事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4月至20110年6月,被告人李某租用西峡县丹水镇西湾村西湾组土地11.55亩(原为陈某所办煤厂)欲建液化气站,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土地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强行施工,破坏基本农田11.55亩。
西峡县人民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外,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交通肇事犯罪,与2008年6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农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