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家宾馆旅社内组织卖淫 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1-01-20 12:34:51


一被告人两次坐监后仍不思悔改,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组织三名女青年在县城内多家宾馆旅社内从事卖淫活动,并强迫他人卖淫,2011119日,被告人张某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8361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南召县城郊乡某村。因犯盗窃罪于2005127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130日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南召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45月份,被告人张某组织女青年刘XX及一名叫“小芳”的女子暂住在南召县城关镇人民路XX宾馆及丹霞路XX旅社内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嫖资后由张某与上述两家宾馆老板(两人均另案处理)分获。同年6月份,张某经刘XX介绍,在洛阳市认识了洛阳市洛宁县女青年宋XX,并在其租房处同宋XX发生了性关系,后二人将宋XX诱骗至南召县城关镇,三人在XX旅社居住期间,张某组织刘XX、宋XX从事卖淫活动。因宋XX不同意卖淫,张某将其手机等物品拿走,逼迫其从事卖淫活动。宋XX被迫无奈,便先后在“XX旅社”、“X天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刘XX先后在南召县城关镇“XX旅社”、“XX大酒店”、“XX宾馆”、“X乐旅社”等地点从事卖淫活动,所获嫖资由张某等人分获。2010622日中午,宋XX在被带至“X天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时,趁机逃跑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南召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招募等手段,先后组织多人并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并具有多次强迫他人卖淫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张某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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