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袁某罚金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南某罚金2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罚金2000元。袁某、南某为100元钱付出了刑罚代价,李某本想占便宜,结果便宜没占到却被处以罚金。
西峡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袁某、南某窜至西峡县东环路水泵厂后盗窃白色大阳踏板摩托车一辆,后以100元价格卖给李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1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
西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西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