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某某,男, 生于1969年5月7日。被告人魏某某,女, 生于1970年1月23日。二被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已由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南召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冬,被告人崔某某、魏某某在南召县小店乡二龙村土行组小石门山上种植罂粟。2010年5月份罂粟成熟,崔某某、魏某某割浆,收获了罂粟膏并盛放在一白色塑料瓶中。2010年5月18日上午,南召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崔某某、魏某某藏匿在家中的罂粟膏及罂粟壳查获。后将二被告人所种植的两片罂粟全部铲除,经清点其中一片罂粟980棵,所查获的罂粟膏230克、罂粟壳66克。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白色塑料瓶中物质检出吗啡成份。另: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亲属已缴纳罚金2000元,被告人魏某某亲属已缴纳罚金1000元。
南召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魏某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予以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及主动缴纳罚金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判处。近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从轻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