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魏桂花、魏桂英、魏桂枝、魏桂芹每月各给付原告魏国林赡养费150元。
年仅八旬的魏国林家住西峡县米坪镇,一生养育一个儿子、四个女儿。儿子、女儿相继成家,生活幸福美满,魏国林一直跟随儿子生活。前年,儿子不幸车祸身亡,日子逐渐过得紧巴起来。随着物价上涨,魏国林吃饭、穿衣、有病求医治疗吃药已成问题,四个女儿对其的生活起居、看病买药等不管不问,经亲戚劝说和村委会调解一直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女们依照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现已是78岁高龄的老人,丧失劳动能力,自理生活确有困难,老人含辛茹苦将四被告抚养长大成家立业,四被告理应感恩回报,给原告生活上关心、经济上帮扶,尽心尽孝,从生活上、精神上博得老人欢心。原告要求四被告支付赡养费,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