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喝死人 请者劝者死者都有责

  发布时间:2011-01-24 08:37:34


春节将至,亲朋好友将欢聚一堂,酒桌上又热闹起来。但无论是劝酒、饮酒还是请客喝酒都应适可而止,一次醉酒是小事,一旦喝出意外,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新野县人民法院20103月至1231日就审理了3起因喝酒引起的诉讼案,让人警醒。

案件一:

女孩狂饮丧命  苦果家人来咽

17岁的冰燕(化名)去年被一家饭店聘为服务员,饭店管吃管住。一天晚上休息时,冰燕和同寝室两个女孩到饭店前台取出1公斤左右的散装白酒回寝室喝。当晚,冰燕因饮酒过度严重呕吐,饭店老板赵某发现后,让其他服务员将呕吐物进行了清理。然而,第二天早晨,大家发现冰燕情况异常,急忙叫来120,但冰燕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冰燕系乙醇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饭店老板送给冰燕家属1万元。但冰燕的家属认为,饭店是封闭式管理,孩子死亡,饭店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于是将饭店老板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冰燕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拿饭店的酒喝,因饮酒过度致乙醇中毒死亡,死亡的后果应由本人承担责任,被告不具备法定监管责任。因此,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冰燕已满17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饮酒,这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冰燕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饭店不承担责任。

案件二:

 设宴请客喝酒  注意别惹麻烦

20106月,吴某在某酒店给女儿摆满月酒。席间,赵某醉倒在餐桌旁,吴某便在酒店开房让赵某休息。当晚1140分左右,吴某到房间看了一下赵某就离开了。

凌晨两点多,有人发现赵某情况异常。吴某赶到房间后,给急救中心打电话,当医生赶到酒店时,赵某已死亡。

经鉴定,赵某系乙醇中毒致呼吸中枢麻痹死亡。赵某亲属一怒将酒店、吴某和同桌的数名客人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法院判决:吴某虽对死者没有看护及救助的法定义务,但人在醉酒后均存在潜在危险,吴某作为邀请人应当知道,所以吴某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判令吴某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驳回原告对酒店和对其他人的起诉。

法官提醒:如果被邀请的客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作为请客的主人应当注意醉酒人的情况。因为此时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请客的行为而产生了附随义务——也就是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请客者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三:

劝酒应当适度  千万别闯下祸

201086日下午7点左右,原告李清洁的丈夫王强给被告陈坤修完四轮车,陈坤邀请王强及吴风等六人去食堂吃饭。当晚9点左右,王强回家,李清洁一开门就闻到酒气,王强进屋睡觉,稍后李清洁就听见王强出气很粗,忙将王扶起,见王嘴里流沫,喊不应声,掐鼻子无应,李连忙喊来村医田香等人抢救,值班医生称王已死亡。

王强的突然死亡给其一家老少三代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苦。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6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6被告赔偿抚养费24010元,赡养费4466元,丧葬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41476元的60%24885.6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6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陈坤修车请吴风、刘一吃饭,顺便喊上王强,到食堂又碰到吴信、张峰及王小好,7个人喝了2瓶一捧雪白酒,一件蓝力牌啤酒。席间,王强称自己有病,医生不让喝酒,只喝了不到一两白酒、三碗啤酒,没有人劝他喝酒。饭后王回家时没有异常,得知王强死亡,被告都非常同情,但认为与喝酒无关。原告起诉被告承担责任,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赔偿。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强父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特别是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病不能喝酒却仍然喝酒,对于自己酒后猝死的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6被告与王强父同桌喝酒,在明确得知王有病不能喝酒情况下却未尽到注意义务。6被告的倒酒、劝酒行为与王强父死亡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6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院判令6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损失的30%,计款9328.82元,加上酌定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6被告赔偿五原告14328.82元。

同时,新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坤做为酒宴召集人,应对参与酒宴的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并且陈坤做为修车的受益人,酒宴上具有劝酒行为,应承担较大责任。另二被告吴风、张峰在酒宴上也有劝酒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其余3被告对王强的死亡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基于上述判断,新野县人民法院对6被告的赔偿责任做了如下划分:王强等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4328.82元,由被告陈坤承担13,计款4776.29元,被告吴风、张峰平均承担13各赔偿2388.13元,另外3被告共承担13赔偿责任,各人计款1592.09元。6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负连带责任。

新野县人民法院民庭法官张欣说法:

本案做为饮酒致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6被告的过错是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之一。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此时非过错责任), “酒友”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具有劝酒行为的3被告具有过错,另外3被告虽未劝酒,但在明知原告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未尽到对他人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做为酒宴的参与者,客观上助长、放任了死者的过量饮酒。

二、确定因果关系的规则是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本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主要是自身的健康因素,过量饮酒只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一个适当条件,而被告的劝酒行为也只是对原告过量饮酒起到了间接促进作用。6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法院依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定了劝酒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判令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共同侵权责任中各行为人责任份额的确定。在确定6被告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后,应当在共同行为人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因为各加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错程度不同,起到的作用不同,这样做有利于公平地确定各共同加害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确定各共同侵权人责任份额的基本要求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陈坤做为酒宴召集人和劝酒实施人,对死者的健康安全负有较大的注意义务,故法院判令其负首要责任,另两名被告的劝酒行为具有明显过错,负有较次要的责任,其余三名被告仅为酒宴参与者,客观上放任、助长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再次要的责任。法院正是依据上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对于损害后果发生的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判令各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划分责任,并不影响各侵杈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新野县人民法院法官王舒提醒: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频繁交往,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这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的大小只有自己最清楚,而且每个人的酒量还会随着心情、环境等因素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即使是熟悉的人也是很难准确判断的。因此,对于因喝酒产生的人身损害等后果,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此时非过错责任), “酒友”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无论“酒友”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较大。

二、强迫性劝酒

酒桌上经常会出现:“你今儿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等类似的话,强迫别人喝酒。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酒友的赔偿责任。

三、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醉酒人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等行为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未履行此义务,造成醉酒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酒友是可以免责的。同样,在明知对方喝多了,语无论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酒友应该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其他情况下,酒友是没有劝阻义务的。另外,不管酒友是否进行阻止,只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发生酒友未将醉酒人送回发生类似于“酒后冻死”的情况,酒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如果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对此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与未成年人喝酒,造成未成年醉酒人人身损害的,酒友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观点】

酒友:哥们儿是酒桌上喝出来的

喝酒能烘托气氛,常和朋友在酒桌上谈事儿的先生说,他们领导嘴边上常挂着一句话:赌越赌越薄,酒越喝越厚。先生认为,酒桌上有酒桌上的文化,酒精浓度更能拉近两个人的距离。当两个人清醒的时候,可能不容易打开话匣子,但酒过三巡,人越来越兴奋,隔阂渐渐消除,话也就多了,哥们儿就是这样产生的。所以有句俗话讲,感情深一口闷,在酒桌上劝酒是常事儿。在先生看来,喝酒能了解一个人的性情,不认识的两个人可能仅仅因为一顿酒就成了兄弟,一个人可交不可交,有时候通过喝酒就能看出来,而平时不容易办成的事酒桌上也许就能摆平。

法官:喝酒出事原则上责任自负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则上责任自负。因为究竟酒量多少只有自己才知道,根据心情、状态、环境的不同,一个人的酒量也会发生变化,别人是无法判断的。当自己无法把握或判断失误的时候,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法官表示,基于此,对于因喝酒产生的损害后果,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但法官同时强调,如果发生以下四种情况,则应由酒友承担责任——

1.强迫性劝酒

酒桌上可能会出现类似的话:“你今儿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官认为,这种劝酒还应包括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法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院判决酒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合理的。而对此,法官认为,只要喝酒是损害后果的诱因,无论酒友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一旦有强迫性的劝酒行为,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更大。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发生类似于酒后冻死的情况,酒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法官表示,需要有证据证明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法官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同样,在明知对方喝多了,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酒友应该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其他情况下,酒友是没有劝阻义务的。对于酒后驾车应否劝阻的问题,李法官则认为,不管酒友是否进行阻止,只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都应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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