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去年秋天,我儿子所在小学组织郊游,在队伍行进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我儿子私自离队购买零食,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我儿子的人身损害,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林晓
读者林晓:
1、《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你儿子受害系第三人刘某所致,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学校组织郊游时,对未成年人有安全保障义务,但班主任张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尽到教育机构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后果应由教育机构承担,故你儿子所在学校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