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由于二位某路上不小心相撞而互不相让,继尔厮打各自受伤住院。一审判决各自赔偿对方50%的经济损失,中级法院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处理适当。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张某(70岁)与王某(77岁)均属一个单位的退休职工,同住一个家属院。2009年6月29日上午6点多,张某从早市回到居住的家属院大门外时,与其同院的王某发生碰撞,张某认为王某故意碰撞自己,便用右手朝王某甩去,王某即持拳头又朝张某打去,致张某倒地,后引起二某相互厮打。张、王受伤后均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各自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双方均要求赔偿各自的经济损失。经诊断张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张某住院14天,各项费用共计6079.65元;王某住院3天,各项费用共计1709.69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同系一个单位的退休职工,且同住一个家属院内,应该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但二人在路上相撞后却不理智,为琐事大打出手,二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均有过错,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应承担百分之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1、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经济损失6079.65元的50%即3039.82元。2、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张某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709.69元的50%即854.84元。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某、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与王某二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互抵后,王某应赔偿张某2184.98元。
对一审判决,张某、王某均不服,各自认为给自己赔偿的少,均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