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一直由丈夫经营。我们自去年4月份起分居,丈夫曾于去年8月向他人借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但我毫不知情,去年12月,丈夫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并以我们已分居为由,要求独自占有美发店,同时要我共同负担2万元债务,他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小王
王女士:
1、《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你们虽然已经分居,但婚姻关系依然存在,美发店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丈夫要求独自占有是不合理的;2万元钱虽然是你丈夫借的,但你丈夫与债权人之间并未明确约定此债务为个人债务,所以仍然是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你有义务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