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不可有 容留卖淫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1-27 10:12:54


126,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被告人张荣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梅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06月份,被告人梅亮伙同朱洪宁(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张荣敏预谋介绍女孩卖淫后,被告人梅亮伙同朱洪宁将沈冰(翟苗)安排租住在新野县烟草局对面道内被告人张荣敏所开的私家旅馆。由被告人张荣敏联系好嫖客后,被告人梅亮和朱洪宁安排沈冰卖淫。期间,被告人梅亮共收取沈冰卖淫款计1000余元。2010722晚,被告人张荣敏在其开办的新野县烟草局对面道内的私家旅馆内,介绍王小娟给谢磊卖淫,并收取介绍费。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荣敏介绍他人卖淫,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梅亮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梅亮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891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29日刑满释放,符合累犯条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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