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平县法院对郑州监狱原政治委员曹振歧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振歧有期徒刑十二年和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追缴违法所得23万余元。
曹振歧,男,现年46岁,漯河临颖县人。1998年3月至2008年元月先后任洛阳监狱副监狱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08年2月调任郑州监狱政治委员。
法院审理查明,曹振歧在担任河南省洛阳监狱(河南省建华玻璃厂)副监狱长、党委委员、政治委员期间,利用主管该厂生产经营工作的便利,为结清拖欠金荔工贸有限公司、黄骅市恒昌物贸有限公司、光学物资有限公司三公司的燃油料款,先后10次收受三公司以各种名义送的现金、物品和一套房屋,共折合人民币23万余元。2004年上半年至2006年4月期间,他在主管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擅自决定取消工厂所用重油项目和放弃对煤焦油检验程序,擅自降低用油标准,致使不合格煤焦油在生产中直接使用,先后两次造成浮法一线、二线重大生产事故发生,共计给国家财产造成356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振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