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去年10月份的一天,我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然遇到行人李某在非行人道处横穿公路,我见状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李某支付保险金后,李某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李某一直要求我承担。请问我应该承担这部分费用吗?
读者:周林
读者周林: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李某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说明李某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并且你紧急刹车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你的赔偿责任可以因为受害人李某的过错而适当被减轻,所以对于李某要求的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你只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