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作案新疆被捕 故意伤害罪责难逃

  发布时间:2011-01-28 16:23:32


李某和陈某均系西峡县重阳镇人。因为驾车途中和他人车辆发生刮蹭,协商赔偿未果,即大打出手以解恶气。本以为人生地疏互不相识可以逃脱罪责,然事与愿违,李某于2010816被乌鲁木齐市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处乘警抓获,2010822日被河南省西峡县公安局刑拘。同案犯陈某914被刑拘。121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检察机关指控:201053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豫RE6798黑色桑塔纳轿车行至西峡县丁河镇简村石桥附近与被害人郎某黄某所驾驶的油罐车发生刮蹭。郎、黄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然驾车往西行驶,李某则驾车在后追赶,追至西峡县重阳镇八庙上街追上油罐车,双方因是否发生刮蹭和赔偿问题发生争吵,期间李某手机联系被告人陈某到现场,因对赔偿问题仍协商不好,被告人李某,陈某遂对郎某、黄某二人拳打脚踢,致郎某黄某受伤。经鉴定:郎某颅脑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陈某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2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西峡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西峡县法院遂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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