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6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10月至今,西峡县招金矿业有限公司在西峡县双龙镇河南村王庄、沟口两组开采金矿。2008年6月16日,被告人吴某在该公司施工期间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在释放回家后以索要“坐牢补偿费 ”为名,采用串联本组部分村民阻挠招金公司正常开业运营的手段,与2009年5月勒索招金公司1万元,后个人挥霍。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积极退交赃款1万元。
西峡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串联部分村民阻挠公司正常开业及施工的手段,敲诈勒索公司财物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属积极将赃款退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院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