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春节前,我从外地急着往家赶,下了长途汽车后,天已黄昏,离家还有近10多公里的一段路程,我只能乘出租车回家,由于年关将至,出租车都是乘员已满,我等了将近半个钟头,才有一辆空出租车驶来,出租车司机一听说下乡,表示可以送,但必须出100元钱车费,比平时车费高了将近10倍,我虽不情愿,但由于天色已晚,自己又急着回家,就答应了。出租车司机提高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读者宋平
宋平读者:
本案中你在黄昏中急着往家赶,路上的出租车又少,可以看出你正处于急迫状况,出租车司机对于你处于这种急迫状况是明知的,其将乘车费提高,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你明知出租车司机利用你在这种急迫状况下提高车费,主观上不愿意支付高额的乘车费,但由于你必须尽快赶回家,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接受了出租车司机提出的要求。因此,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你记住了出租车的车牌号,并保存有票据,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出租车司机返还多收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