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竟然引发了两户农民之间的一场纠纷。被害人黄进十年前因种地不能致富,将土地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土地转包给被告人黄寿、黄建之母耕种,十年后国家富农政策的出台,被害人向被告人之母追讨耕地,被告人之母认为耕地并非由被害人转包的,拒绝返还,两家发生争执。2010年10月9日下午,二被告人在听说其母亲与黄进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后,遂到黄进家门口,将黄进打伤。经法医鉴定,黄进左耳及躯干部的损伤为轻伤。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黄进达成谅解协议书并一次性赔偿黄进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00元。
河南省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寿、黄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于2011年2月9日,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黄寿、黄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