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张某服装公司的业务经理孙某长期在我餐馆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孙某辞职,月底我前去张某公司结账,张某公司认为,孙某当月的几次费用都是招待私人朋友的,因而拒付孙某所签单的餐费。请问张某公司应该付给我餐馆当月孙某所签单的餐费吗?
读者:小李
读者小李:
1、《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孙某系张某公司业务经理,其在你餐馆用餐的费用一直由张某公司按月结清,这就产生了一个合理的信赖关系,应当认为孙某系代表张某公司与你餐馆订立餐饮服务合同。你餐馆主观上为善意,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孙某具体某几次招待客人的行为不代表张某公司所为,其与张某公司的餐饮服务合同仍然有效成立。因此,张某公司应该付给你餐馆当月孙某所签单的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