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告人闫金亭,进行公开审理,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家住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区陆营镇冢头东村的闫金亭今年60岁,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5月18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13日,闫金亭以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为由,将张XX等六户村民的出路封堵,严重妨碍了村民的出行。2009年3月25日,张XX等六户村民将闫金亭起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7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闫金亭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自行消除阻碍通行的砖柱,恢复道路原有的正常通行状况并允许原告通行。但闫金亭在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分别于2010年1月18日、2月5日、3月25日三次进行强制执行,但闫金亭在执法人员走后屡次将道路重新堵死。2010年6月17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对闫金亭行政拘留15日,期间法院执行人员又一次强制拆除闫金亭所设障碍物。2010年7月2日,闫金亭被释放回家后,当天又将道路封堵,并用乱石砖块及土堆堆积道路,人为设置障碍,使其邻居无法通行。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闫金亭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执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闫金亭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闫金亭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