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索要“坐牢补偿费” 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布时间:2011-02-14 17:10:24


本报讯 日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616,被告人吴某在某矿业公司开采金矿期间,组织部分村民阻挠公司施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23被取保候审。吴某在被释放回家后,以索要坐牢补偿费为名,采用串联本组部分村民阻挠公司正常开业运营的手段,于20095月勒索该公司1万元,由其个人挥霍。庭审中,被告人家属退交了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敲诈勒索公司财物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属积极将赃款退出,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ZN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1年2月10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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