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薛文礼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薛志山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薛志山听说被告人薛文礼能弄来“黑车”,即通过互联网上的QQ号联系被告人薛文礼,当晚21时左右,两人商定由薛文礼“弄”一辆摩托车,23时许,被告人薛文礼再次给被告人薛志山打电话确认后,伙同他人在新野县书院路“楚枫网吧”门口,盗走王金山价值6365元的光阳两轮摩托车一辆,并将摩托车推动其住宿的“金福缘”旅馆院内。后被告人薛文礼电话联系在邓州的薛志山到新野县拉摩托车,被告人薛文礼在旅馆门口被抓获,被告人薛志坚在等待交易过程中被抓获。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文礼、薛志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63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薛志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失主,有悔罪表现,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