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郑某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郑某公司。郑某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入账。请问王某的行为有效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读者:李明
读者李明: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饿,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2、王某是按照你公司规定的合同价与郑某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其做法属于对自己预期收益的处分行为,未损害任何他人的利益,且其补贴的金额没有超过其可获得的奖金提成,所以其补贴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