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勇 通讯员 卢国伟 江毅轩
拿着砍刀,3人骑乘摩托车尾随刚从银行取出钱的大额储户,伺机抢劫,虽然最终没有抢劫成功,但依然因抢劫罪被判刑。昨天,记者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蹲守银行门口专抢大额储户的抢劫团伙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3名被告人作出的一审判决。
银行门口抢劫未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4日,被告人赵国旗提议对在银行取款的大额储户实施抢劫,被告人党海伟、刘军均同意。
次日上午8时许,3人骑乘摩托车,携带两把砍刀,先后窜至多家银行,由党海伟进入营业厅找寻作案目标,赵国旗、刘军在外边等候。约11时许,市民剧某在工商银行取款4.9万元后又到建设银行取款1万元,乘坐其亲属驾驶的越野车离去,被党海伟发现,即通知赵国旗、刘军驾摩托车尾随追赶。后发现剧某提现金到一楼盘售房部交款,3人遂驾摩托车离去,返回工商银行继续寻找抢劫目标。群众发现3人形迹可疑,遂向公安机关举报,3人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国旗、党海伟、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3名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赵国旗提起犯意,积极参与实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党海伟、刘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国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党海伟、刘军犯抢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取款要谨防“尾巴”
据了解,近年来,尾随银行取款人抢劫抢夺案件频发。这类案件特点是犯罪分子多数先在银行“踩点”,在隐蔽处窥视储户取款,看到有人取出大额现金后,有的直接驾驶摩托车或步行尾随抢劫。结合本案,办案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防范:一是在提取较大数额现金时,最好有两人以上相伴,尽量选择封闭式交通工具,尽量乘坐小汽车,不要骑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二是清点现金时,尽量在银行柜面上进行,同时采取一定遮蔽措施等,不要在银行门口清点钱款或暴露放钱款的位置;三是走出银行时,要注意观察附近是否有东张西望、形迹可疑的人员,检查小车轮胎下有无可疑物品,必要时可要求银行保安协助护送上车,或要求保安公司协助押运;四是驾车途中,如遇到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不要轻易下车,确实需要下车时,车上钱款应有人看守,或携带在身边;五是遭遇犯罪分子抢劫、抢夺、盗窃时,要冷静处置并立即报警。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