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能否再向前夫要求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1-02-16 08:37:52


编辑同志:
2009年5月,我和前夫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911月,我得知前夫在2007年就于一女子同居。别人告诉我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可现在我们已经离婚半年多了。请问,我还能要求他支付损害赔偿吗?

                    读者:司红

 

 

司红读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你前夫在你们离婚前与他人同居,离婚时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你们离婚时,你由于不知情而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你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因此,你有权向你前夫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可以向你前夫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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