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排挤同行恶意磋商 承担何种责任

  发布时间:2011-02-16 08:44:58


编辑同志:

周某公司得知丁某公司正在与我公司谈判,周某公司本来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丁某公司,就向我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丁某公司退出后,周某公司也借故终止谈判,给我公司造成了损失。请问我公司可以要求周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袁文斌

 

 

先生:

1、《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周某公司为了排挤丁某公司而参加谈判,并且在目的达到后退出,造成你公司损失,恶意进行磋商的目的是非常明显的,主观上有过错,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故你公司可以要求周某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你公司损失。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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