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法制报》报道,2月10日,到平顶山市法院系统调研的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说,平顶山天价逃费案的教训值得深刻总结,它反映了一些法官素质的欠缺和法院内部管理上的问题。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司法为民,追求公平公正公道,摒弃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必须遵循实际,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但笔者以为,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摒弃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既是老百姓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和要求,也是司法机关不断追求的目标。对大多数案件来说,从法律上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是简单的,但单纯的法律效果并不等于好的社会效果。如果仅仅做到了依法裁判,并不能必然产生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实际纠纷的效果。如何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才更考验司法人员的智慧与能力。
在法治社会,司法被视为救治社会冲突的最终最彻底的方式。俗话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衡量司法工作,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出台了多少管理措施、开展了多少次专项行动、接待了多少次群众来访,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但在司法实践中,既有司法机关片面地追求法律效果,僵化刻板地理解适用法律,把法律变成全有或全无的教条,也有司法机关片面地追求社会效果,对法律规定及其内在涵义视而不见,甚至为了个别群体的利益,以维护政权统治或者公共利益为幌子,随意篡改法律的现象。因此,“摒弃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并非是一种法律理想,也不是一句简单的法律口号,其价值就在于如何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司法问题历来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司法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中最基本、最稳定的规则和价值的体现。司法的依据的是法律,但法律从来都是为政治、政权服务,脱离于政治的法律是不存在的。但讲政治,不是进行政治投机,不是进行政治迎合,而是在路线方针上,在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拥有高明的政治智慧。帕斯卡尔在《思想录》中指出:“我们必须知道在哪里怀疑,在哪里肯定,在哪里顺从”。“摒弃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要求司法人员不能简单地机械办案、就案办案,而必须重视扩大司法的社会效果,善于将执行政策与正确适用法律紧密结合起来,既要考虑政策因素,又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努力寻找两者的结合点,尽力去除司法官的个人偏见,竭力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或者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对诉讼冲突双边的利益进行权衡,办出让当事人满意的案件,让社会接受和公众认可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