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0月29日14时15分许,在S244线新野县境62KM+200M汉化街道办事处湍口蒸压砖厂北30米处,被告人李飞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人李建志发生碰撞,致使李建志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11月7日,被告人李飞与被害人李建志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李飞一次性赔偿李建志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达7500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飞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未遵守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