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灰”持刀伤“卖面” 一人“飞升”一判刑

  发布时间:2011-02-23 10:31:36


被人殴打,气愤不过拿出自己的割肉刀,一刀戳向他人大腿。伤者不久身亡,凶手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走村串巷卖猪肉 一言不合致人亡

杜某、肖某均系河南省方城县人,两人在农闲时杀猪卖肉赚钱糊口。2010422日早上,杜某骑摩托车带着六十多斤猪肉出去卖。来到肖庄吆喝,在肖庄边卖肉后便从肖庄穿过到齐庄庄西卖肉。当杜某正卖肉时,肖某骑着摩托车带着猪肉从旁边过去到庄中间去卖肉,他从杜某旁边过时瞅了一眼杜某没有说话。杜某卖完肉后骑着摩托车也转到庄中间的南北路上,杜某看见肖某摩托车停在路边,跟前有几个人凑着象是要买肉,杜某便在肖某的摩托车前四、五米远的地方停下,准备调头到别处卖。肖某看见杜某停下,就径直走到杜某跟前问杜某卖啥价钱,杜某骑在摩托车上说“你管哩,你卖你的,我卖我的”,肖某抬手就给杜某两耳把子,又朝杜某背上捶几捶。杜某很生气,不知道他为啥打自己,心想:卖肉各卖各的嘛,我碍你什么事了?顺手把挂在摩托车前篓里的一把单刃木柄割肉刀拿出来朝肖某的右大腿戳一刀,肖某受伤后,到自己的摩托车跟前拿了把砍刀朝杜某走去,走了几步就倒在地上了。杜某看见地上流好些血,肖某也不说话,面孔朝天上嘴一张一张,也非常害怕,便把刀放回自己摩托车篓内,下来摩托车又用电话拨打“120”、“110”后逃离现场,并与当日下午在尤宽庄一空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肖某因右股动、静脉断裂致大出血死亡。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杜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被害人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杜某赔偿经济损失。庭审中,被告人杜某对起诉书指控其持刀致伤被害人并致其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起诉书指控不属实,我不是故意扎他的,是被他打急了才用刀挡了一下。辩护人辩称:杜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系防卫过当;被害人平时表现不好,且有明显过错;被告人认罪悔罪,愿意赔偿。

南阳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杜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本应严惩,但考虑到被害人肖某先打杜某,挑起了事端,在案发前因上有一定过错;杜某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程度的谅解,故对杜某可从轻处罚。杜某关于“是自己被打急了才用刀挡了一下”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均印证是杜某扎的被害人,且被害人伤口的深度、宽度、齐整度不符合挡伤的特征,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杜某系正当防卫且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杜某只是在被打几耳光和几拳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摆脱,但却持锋利的尖刀扎被害人腿部,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杜某认罪悔罪,愿意赔偿”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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