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大公通 讯 员 卢国伟 江毅轩
3名男子经过密谋后,到银行尾随取款人员进行抢劫,其结果钱未到手却身陷囹圄。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蹲守银行门口专抢大额客户的抢劫团伙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3名被告分别获刑。
案情回放:
因涉嫌抢劫被警方抓获
为了发财,赵某(男,唐河县人)打起歪主意,2010年5月24日,他与党某、刘某一拍即合,3人准备对到银行取款的大额客户实施抢劫。次日上午8时许,3人骑乘摩托车,携带两把砍刀,先后窜至唐河县城多家银行营业厅找寻作案目标,伺机对取款万元以上的客户实施抢劫。约11时许,居民剧某在县城建设路工商银行取款4.9万元后,又到附近建设银行取款1万元,后乘坐其亲属驾驶的越野车离去。这被党某发现,他立即通知赵某、刘某驾摩托车尾随追赶。后发现,剧某提现金是到一楼盘售房部交款,3人见无机可乘遂驾摩托车离去,到银行附近继续寻找抢劫目标。由于3人形迹可疑,并带有两把砍刀,被群众发现并向公安机关举报,3名嫌疑人当即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党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鉴于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赵某提起犯意,积极参与实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党某、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党某、刘某犯抢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法官提醒:
市民存取款谨防“尾巴”
据了解,近年来,尾随银行取款人抢劫抢夺案件频发,尤其是在春节前后。其作案特点是犯罪分子多数先在银行“踩点”,在隐蔽处窥视储户取款,看到有人取出大额现金后,有的直接驾驶摩托车或步行尾随,有的用手机通知在外面接应的同伙尾随,然后再伺机抢夺、抢劫或盗窃。
结合本案,办案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防范:一是在提取较大数额现金时,最好有两人以上相伴,尽量选择封闭式交通工具,尽量乘坐小汽车,不要骑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二是清点现金时,尽量在银行柜面上进行,同时采取一定遮蔽措施等,不要在银行门口清点钱款或暴露放钱款的位置;三是走出银行时,要注意观察附近是否有东张西望、形迹可疑的人员,检查汽车轮胎下有无可疑物品,必要时可要求银行保安协助护送上车,或要求保安公司协助押运;四是驾车途中,如遇到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不要轻易下车,确实需要下车时,车上钱款应有人看守,或携带在身边;五是遭遇犯罪分子抢劫、抢夺、盗窃时,要冷静处置并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