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我家住农村,2010年6月份经人介绍与田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相处期间,田某及其母亲向我索要彩礼20000元,当时说的是用于结婚时买家具用,我于7月份通过媒人交给田某母亲20000元现金,之后我与田某即外出打工,并在一起同居生活。2011年春节前因性格不合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我与田某分手,将她送回了娘家。我与田某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在我能否要回我的20000元钱?
读者 李俊
李俊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你与田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该款第(一)项的规定,田某及家人应当返还你的彩礼钱。但是因为你与田某已同居生活半年有余,考虑到彩礼钱部分已用于你二人同居期间的生活消费,该20000元彩礼应为酌定返还,而不是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