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法院审结11人跨省重大盗窃团伙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1-02-24 08:35:53


近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11人跨省重大盗窃团伙盗窃案,一审依法作出判决: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1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该县起到了极大的教育警示作用。

200712月份至20104月份,被告人张A、吴某、郭某、崔某、刘A、刘B、张B、王某等人分别结伙在山西省五台县、陕西省洛东路口及本省内乡县、方城县、南召县区域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撬锁、挖墙入室等手段盗窃门市部5次,盗窃磨坊13次,盗窃电机44台,盗窃标段驻地3次。其中,张A参与盗窃18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2030元;吴某参与盗窃21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2844元;郭某参与盗窃5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9695元;崔某参与盗窃4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3760元;刘A参与盗窃7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1950元;刘B参与盗窃一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7644元;张B参与盗窃4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804元;王某参与盗窃一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935元。上述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后,分别将赃物销售至被告人梁某、刘C、赵某处,其中,梁某收购赃物11次,赃物价值共计25120元;刘C收购赃物一次,价值共计8700元;赵某窝藏赃物一次,价值2200元。

另查,被告人刘A、被告人王某均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梁某退赔赃款25120元,被告人王某退赔赃款2000元。

南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A、吴某、郭某、崔某、刘A、刘B、王某、张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有些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梁某、刘C、赵某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所犯罪行轻重和有无自首或部分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张A、吴某、郭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六个月以上的刑罚和罚金,并责令被告人退赔其犯罪所得财物。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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