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三位朋友,自然是酒逢知己千杯少,把自己喝得都找不到北了,还逞英雄驾车,结果发生事故,致两人重伤。2月2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扬(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11月6日18时许,王扬驾驶自己的豫RJXXX号轿车和李某一起去内乡县城某饭店喝酒,席间又遇到刘某、高某,自然又痛饮了一番。酒后,大约21时许已喝多了的被告人王扬驾驶自己的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乡县城某商场路段时,先将站在路边的行人马某撞倒后,又与一骑自行车的韩某相撞,造成马某、韩某及自行车乘坐人王某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扬驾车逃逸。经南阳郦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王某的伤情均已构成重伤。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扬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扬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两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王扬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