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宅伤害人 被判徒刑赔一万

  发布时间:2011-02-25 08:26:47


因小事非法手持砍刀,闯入他人家中,对他人进行伤害,触犯刑法的被告人王雷、李化欣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24日被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拘役三个月,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二被告人,均新野县人,2010914日下午,被告人王雷因与曹某有矛盾,约定在新野县“新潮流”KTV调和。被告人王雷伙同被告人李化欣与乔某、刘某及一个湖北省的年轻人(三人均另案处理)五人一起,曹某与曹某某、李某三人一起,在调解过程中因言语不和,李某先行离去,二被告人、刘及湖北年轻人和曹某某均欲离开,留下乔某和曹某在KTV包房内,进来几个年轻人将乔某头部打伤,乔某认为李乔某先走后找人打的,决定去找李某。当晚上9时许,二被告人与乔某、刘某及湖北年轻人五人一起来到李某儿子李某某家,乔某、刘某和湖北轻  人手持砍刀强行闯入李某某家中,将李打伤并将其家中的摩托车、电视机等物品砍坏,五人一起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颈部及右肩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被毁坏物品价值2920元。

二被告人,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均应受到惩罚。被告人王雷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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