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数额巨大 投案自首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1-02-25 10:56:53


224,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为了自己获利,非法盗伐他人种植的林木,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01020左右,南召县南河店村民熊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在本村村民王某和其岳父朱某合伙承包的位于南召县白土岗镇寺上村的集体山林中砍伐栎树60棵。后经林业部门现场勘验后计算:被砍伐林木共计立木材积为5.082立方米。20101110,熊某在他人的陪同下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的集体山林中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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