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第201条进行了修改,并增补了新规定,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偷税”代之以“逃避缴纳税款”。2011年2月28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的判决开始生效。此案系南阳法院系统首例判处被告人构成逃税罪的案件。
被告人赵某系个体开发商,2007年至2009年期间,赵某在新野县城开发房地产多处,售房总金额为177.9万元,赵某一直未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部门核算,赵某应缴纳税款共计16.7万余元,逃避交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0%,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更未交纳滞纳金。案发后赵某被追缴违法所得10万元,并向纪检机关交纳违纪款10万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6.7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0%,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