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方隐瞒汽车证照不齐情况,我能要求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1-03-01 08:50:52


编辑同志:

我欲购买丁某的汽车,经协商,我与丁某约定10天后签订正式的买车合同。我预交10000元给丁某,丁某给我出具了收条。在签订正式的买车合同前,我了解到丁某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与丁某签订正式合同。请问我能要求丁某赔偿我的损失吗?

读者:周志强

 

 

志强读者:

你与丁某未签订正式的买车合同,合同并未成立。但你们的行为发生在合同缔约阶段,丁某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照《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缔约过失行为,丁某应赔偿你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准。至于你所给的10000元,依照《担保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们对10000元的性质并未约定,不适用定金双倍返还原则,故不能要求丁某双倍返还。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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