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大公 通讯员 王文彬 张长海
为干干净净过个新年,孙丙(化名)带着两个孩子去浴池洗澡,不想水龙头突然脱落,致使3人被热水烫伤,这究竟是谁的过错?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孙丙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7万元。
案情回放:浴池水龙头脱落 三人被热水烫伤
2009年1月24日(农历腊月二十九),家住淅川县厚坡镇的孙丙带着两个孩子来到孙某开的浴池洗澡。为图个清静,孙丙特意开了一个单间。没想到,洗澡过程中,浴池热水管的水龙头突然脱落,父子3人顿时被水管内喷出的热水烫伤。
事发后,浴池老板孙某立即将3人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孙丙为重度烫伤,两个孩子也分别被烫伤。
原告方认为,消费者在孙某开设的浴池内洗澡,因热水管水龙头脱落被烫伤,被告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孙某辩称,在3人进入浴室前,已被告知其注意安全,因其大意造成被热水烫伤。事发后,浴池负责人迅速组织人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派专人照顾,故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浴池作为公共消费场所,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适宜的服务设施,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到损害。否则,经营者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所开设浴池提供的热水温度明显偏高,且又未设置相应的安全提示标志,致使3人在洗澡时被烫伤,且伤势较为严重,对此,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至于被告辩称已口头告知注意事项,并提供了一名证人作证,但该证人的证言不能有效证明被告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原告又予以否认,故其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按照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的标准,结合3名原告住院治疗的有关医药费票据数额,加上护理费和孙丙的误工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400元,被告孙某应再支付给原告约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