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翻车 交通肇事获刑

  发布时间:2011-03-01 11:17:35


在高速公路上行车,却不按照操作规范行车,导致车翻人亡。228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林虎(化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08171250分左右,被告人刘林虎驾驶豫RB5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沪峡高速公路由西峡至南阳方向行驶至1197KM+400M处,车辆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侧翻在高速公路右行车道内,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刘林虎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林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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