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被打儿报复 上门伤人获刑期

  发布时间:2011-03-02 10:15:42


31,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钞某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陶某杰,刘峰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0918930分,被告人钞某洪以其父钞某全被打为由,纠集被告人陶某杰,刘峰等人到钞某乾家院内,将钞某乾及其父亲钞某兰,母亲刘某英打伤。经鉴定,钞某乾头部的损伤为轻伤,左下肢的损伤为轻微伤;钞某兰左手部的损伤为轻伤,躯干部的损伤为轻微伤;刘某英上肢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钞某洪,陶某杰,刘峰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14000元,并先后到新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钞某洪,陶某杰,刘峰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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