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角惹祸端 逞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3-03 08:49:13


只因酒后言语不投、互不相让,致使矛盾升级、剑拔弩张。到头来一方身受伤害,一方身陷囹圄。看过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近日的判决书,人们应吸取深刻的教训,那就是遇事莫冲动,遇事多忍让。

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8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某、步某、璩某(另案处理)、唐某等人在西峡县石界河乡石界河村方某家里饮酒,期间唐某和一人为琐事发生口角被刘某等人拉开,后唐某骑摩托车离席并放言要收拾对方。被告人刘某遂纠集步某、璩某尾追唐某至石界河村塘湾路段,刘某持啤酒瓶,步某持拖把,璩某持木棒,三人殴打唐某致伤,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唐某颅脑损伤属轻伤,右眼钝挫伤属轻微伤,头面部、躯干部及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2010818日被告人刘某向石界河派出所投案。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唐某25000元。

西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西峡县人民法院遂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步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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