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小牛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今年2月,小牛在幼儿园午餐时与我儿子发生打斗,小牛将我儿子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请问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孙寒
孙寒读者:
1、《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规定: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你儿子受伤系与小牛打斗所致,小牛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小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父母离异,所以小牛的母亲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小牛父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你儿子与小牛打斗发生在午餐时,幼儿园对他们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带班老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尽到教育机构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后果应由教育机构承担,故你儿子所在幼儿园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