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邹某与林某结婚后无房居住,邹某于2007年3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我借款15万元购房,约定4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邹某外出打工与人同居。去年4月份邹某与林某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林某。请问借期届满后我应该要求谁偿还15万元,能否要求偿还利息?
读者:郑世伟
郑先生: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邹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你借款,且用于购房居住,应视为邹某、林某共同债务,故借期届满后你有权要求周某和林某连带清偿15万元;《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邹某向你借钱时你们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你无权要求偿还利息。